新田通报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

        近日,新田县纪委对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县水利局立新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宋水光醉酒驾驶机动车案。2017年3月29日,宋水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至龙泉镇三里亭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2018年1月25日,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水光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27日,宋水光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龙泉镇双碧学校教师、党支部副书记欧国相醉酒驾驶机动车案。2017年9月26日,欧国相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至新华南路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2017年11月3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欧国相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18年4月23日,欧国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县法制办工作人员胡定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2017年2月9日,胡定雄中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至新华西路县疾控中心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2017年3月29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定雄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18年4月27日,胡定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2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毛里中学政教处主任胡明酒后驾驶机动车案。2018年1月13日,胡明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行人陈某生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1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13日,胡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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