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建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犯罪。
李建功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严重违纪违法,尤其在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贿赂,且为逃避组织调查,转移赃款赃物,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省委常委会研究,呈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2015年2月10日山西省省委全委会通过,决定给予李建功开除党籍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监察厅研究,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李建功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山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