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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161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的通知》(财资〔2016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

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

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

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

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

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

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

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

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2 2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3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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