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资〔2016〕1 号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
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
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
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
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
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
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
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
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2 月 26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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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