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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 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湘财资〔20151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

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二、《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三、《标准》主要包括预算上限标准、实物量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预算上限标准是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省直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实物量标准是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按工作人员级别、内设机构数和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实行双向控制。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单位需要更新的资产必须达到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确需装修的,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五、对未列入《标准》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省直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申报审批。

六、省直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不得超标(超额、超量)配置资产。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标准》有效期为201611日至20171231日。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

置预算限额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930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国有资产
配置预算限额标准

项   目

预算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


一、通用设备





(一)办公设备





1、计算机





(1)台式电脑

5000/

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20%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

5



(2)笔记本电脑

90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5


2、打印机





(1)A4黑白打印机(带双面打印和网络打印功能)

30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5


(2)其他打印机


主要为票据打印机、彩色打印机等,根据需要配置

5


3、复印机





(1)高档复印机

40000/

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配1

6


(2)中档复印机

200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6


4、速印机

35000/

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文印室可配1

6


5、扫描仪





(1)高速双面扫描仪

35000/

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配1

8


(2)便携式扫描仪

20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8


6、一体机(含传真)

30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6


7、碎纸机

1500/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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