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评审小组。各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评审委员会依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指标下达与奖励标准

  1、各校的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五、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方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省内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4、各高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以各院(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师专业、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将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院系。

  5、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6、院系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7、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高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在湖南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里审核提交并将评审结果纸质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位于前10%的参评学生每人限一页。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即可,无需上报。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一项或是两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除需上报一页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外,还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如无相关资料证明该生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省教育厅在审核中将认定该学生不具备获奖资格。

  8、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齐各校提交的评审材料后进行汇总、审核,报请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审核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撰写评审报告,连同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和高校报送的评审材料一起报教育部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高校在国家奖学金到账30天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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